两名无业少年在江西省泰和县预谋抢劫一摩的司机,抢得摩托车后逃窜至井冈山市乘该摩托车又抢夺他人提包。1月11日,井冈山市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刘阳以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国庆以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阳、周国庆经事先商量,带二把西瓜刀到泰和县城车站,以租车去马市镇为名乘坐摩托车司机周某的巴山125太子摩托车,当车行驶到105国道泰和鸡原种场路段时,被告人故意将包扔掉,并以掉包为由要司机周某停车,后二人持刀劫得周某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现金50余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2006年8月13日,被告人刘阳、周国庆骑抢来的摩托车逃至井冈山市茨坪游荡,寻找抢包对象,当天下午,二人骑车发现被害人李某带其女儿两人行走,即开车一把抢过被害人李某手上的提包,内有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2470元)、现金17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阳、周国庆为获取抢夺他人财物的交通工具,持刀抢劫他人摩托车一辆,并用该车进行抢夺他人财物一次,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枪劫和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罚,被告人周国庆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人,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69条、第17条第3项之规定,故做出了以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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