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驶酿事故 法官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07-05-10 11:34:11


     4月25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雷贻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11月5日19时左右,被告人雷贻明驾驶牌照赣D85H57两轮摩托车(后带康朝莲),由井冈山市梨坪出发,沿泰井高速井冈山连接线往泰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泰井高速公路井冈山连接线77K+390M路段,因超速行使,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旷一华、张井鹤撞倒,被告人雷贻明摩托车倒地,造成旷一华、雷贻明、张井鹤、康朝莲受伤,旷一华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12月20日死亡,经井冈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雷贻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雷贻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贻明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贻明认罪态度较好,有投案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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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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