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履行义务一方不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法院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是,在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却遇了到很多问题,其中突出的就是时间问题。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甚至有的当事人在对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的情况下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给当事人和法院都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本文笔者将就在申请执行中所遇到的时间困惑进行探讨。    在实践当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立案要求的问题,笔者归纳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还没生效的情况下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该说这种情形相对较少,但是仍然有部分当事人拿着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在每个法律文书的最后,都会注明一个时间,比如说民事判决书,在最后都会有一段这样的描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这个意思就是在法院送达该判决书时,事实上这个判决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十五天上诉期过后,双方当事人都没向上级法院上诉,此时,该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中,约定了履行义务的时间,但是,当事人在这个约定的时间没有届满的情况下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来说,法院的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会在当中确定一个履行义务的期限,如判决书中描述“被告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工程款5万元”,此时,原告就不能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时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等到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后,若被告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此时原告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不清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而导致计算时间错误,在时间不够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家都知道,诉讼就必须有原告和被告,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也当然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在送达时,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原告与被告送达的时间不一致,比如说原告先拿到判决书,被告后几天才拿到判决书,那此时原告就有可能因为这个时间差而导致时间计算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6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各自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准来确定上诉期,一旦上诉期届满,将失去上诉权。但是,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先拿到判决书的一方只要上诉期届满该判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因为丧失上诉权与生效时两个概念,一份法律文书只能存在一个生效时间,那么,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送达最后当事人的时间来确定法律文书生效的起算时间。
    四、当事人在自己的上诉期过后,但不知道对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实这个情况跟之前谈到的第三点有相似之处,主要就是当事人不清楚要以送达最后当事人的时间来确定法律文书生效的起算时间。但是,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的法官没有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将法律文书的副本送达给当事人。
    以上几种情形,当事人对于第一、二种情况经过法官解释后还是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对于第三、四种情形,很多当事人都表示不是很理解。因为对于送达时间的情况,只有法院清楚,当事人只知道自己拿到法律文书的时间,至于对方何时拿到法律文书根本就无从得知,再有,很多时候主审法官没有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以致申请执行的一方根本就不知道对方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从而导致错误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因此,这些问题同样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的困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分析主要有这几种原因:
    首先,就是当事人的法律知识缺乏,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没有仔细阅读,对于法律文书上的一些文字描述不理解,特别是对于法律文书上确定的时间没有引起的足够的重视。
    其次,法官在判决过后没有行使必要的法律释明,让当事人不清楚判决过后应享有哪些权利,尤其是时间方面没有进行释明。由于我国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欠缺,因此进行法律释明仍然是必要的。
    第三,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宣判程序,导致在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出现时间有前后之分的情况,并且有时前后之间的时间差还比较大,这给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也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最后,就是法官的责任心还不够。很多法官在判决过后就万事大吉,在收到起诉状后也不及时与当事人联系,没有做到真正的人民法官为人民。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民,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疑惑,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一、继续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尤其是针对偏远的山区,由于那边不管是交通、信息资讯都不是很发达,很多人对于法律根本就一窍不通,这不但给法院工作开展带来难度,也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做好法院释明工作,这应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来抓。在当今我国公民整体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法律释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法官在作出判决后,应向当事人仔细讲解作出该判决书的理由,回答当事人的疑问,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法律文书何时生效、何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应特别提醒当事人注意,以防止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这其实也是给法院自己的工作带来方便。
    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主审法官应该出具一份生效的法律证明,以确定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不但有利于当事人知道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有利于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所提供材料的准确性,防止错误立案。
    四、虽然我国法律对于送达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还是建议主审法官应该积极做好判决宣判工作,将法律文书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以更好的确定生效时间,这样将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计算申请强制执行时间。
    五、就是做好法官的党性教育工作。法院是保障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突破了,那么人民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法院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官的党性教育工作,增强法官的责任心,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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