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6日,正是万家闹“小年”之际,我院执行人员却奔赴三百公里外的抚州市宜黄县“蹲守”执行。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执行法官成功将被执行人“堵”在家中,经调解和劝导,最终说服被执行人当场向申请人支付了工伤赔偿11万元。    2010年5月始,被执行人朱炳池、朱高池、朱会池三兄弟在我市合伙经营竹制品加工。申请人梁信国受聘于该厂从事机修工作。7月15日,梁信国在维修机器时,左手被机器绞伤致残。经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朱氏三兄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人不服该仲裁,向我院提起诉讼。2011年4月25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朱炳池、朱高池、朱会池赔偿梁信国119056.94元。三人提起上诉,同年9月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生效后,朱氏三人未予履行,梁信国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将所承包的加工厂转让他人,而后音信全无且在本地未留有任何财产。针对该案的现状,我院本可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代为执行,但考虑到劳务纠纷的特殊情况和申请人获得赔付的急切心情,我院并没有就此简单处理。执行人员一方面还是积极查寻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及其他财产情况,另一方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在抚州市宜黄县老家的相关情况,随时做好异地执行的工作准备。
    2012年元月15日下午,梁信国举报被执行人朱高池、朱会池已回到宜黄县老家。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立刻指派人员异地执行,要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执行人员连夜驱车近五个小时赶至宜黄,守在被执行人住处。翌日晨,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将被执行人朱高池、朱会池堵在家中,责令其履法定义务。但经查明,被执行人朱炳池不在家中,朱会池正患有严重的肝病,难以采取强制措施,由朱高池一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正当执行人员研究执行方案时,被执行人朱高池、朱会池却招来数十名村民,围住执行人员诉苦,甚至以言语相威胁,阻扰执行。执行人员对此毫无惧色,果断摆明严正立场,始终坚持人性化执法在先,并耐心与被执行人和围观村民交流和沟通,被执行人朱会池、朱高池依然油盐不进,直至下午,执行工作毫无进展。经合议后,执行人员决定对被执行人朱高池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但遭其家人和村民围阻。紧急情况下,执行人员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厉制止被执行人及围观村民的违法行为,告知其行为的错误及严重后果。经过艰难的说教和劝导,最终促使被执行人朱会池、朱高池回归心态,客观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经协调,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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