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7月29日,家住江西省井冈山市龙市镇的肖桃为躲避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在核实其财产申报不实的当天即作出对其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2008年12月、2009年6月,被执行人肖桃以家中建房资金紧缺为由,分两次向申请人徐建英借款4万元。申请人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被执行人催要该款,但肖桃始终以种种理由推托,徐建英遂向法院起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法官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肖桃自愿表示将于今年6月底将全部借款及利息归还到位。
    7月16日,因肖桃始终推托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徐建英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查明,被执行人肖桃不仅与其妹妹合建一幢四层的住房外,还在该市龙市镇的中心地段拥有一间店面,完全具备执行能力。
    但被执行人为躲避上述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仍未将其在建的房产及所有的店面写入财产申报表当中。执行人员在核实该情况后,于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表的当天将其司法拘留,拘留期限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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