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雇人打井,却无任何保护措施;拒付赔款,立案半月执行到位。3月31日,江西省井冈山市法院执行人员成功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在拿到执行款后,向执行人员不住道谢。    2008年4月,家住井冈山市鹅岭乡的谢春根找到受害人尹冬牛,想雇其为自家打一口水井。双方在谈妥劳动报酬后,尹冬牛开始下井作业。因被执行人谢春根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受害人尹冬牛在井底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用。因受害人未曾结婚,为此,其养子及弟弟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计50000余元。该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计10000元。
    被执行人在支付5000元赔偿款后,以自身家庭困难为由拒付剩余款项。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今年3月中旬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的同时,告知被执行人于3月底务必将执行款凑齐到位,否则将对采取拘留措施。
    在强大的执行压力面前,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所在,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执行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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