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不愿担责 和解“冰释前嫌”

  发布时间:2010-01-13 10:52:14


    井冈山法院网讯 元月11日,一起极易引起矛盾激化的财产损害赔偿案,在井冈山法院执行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以成功执结。

    2007年11月3日晚,文二人合伙开办的新鑫地板厂内起火,事发后,虽经井冈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全力施救,但由于火势过猛,未能挽回损失,新鑫地板厂所在厂房及仓库全部被焚。因厂房出租人梁俭与承租人席金、刘军未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梁俭遂诉至法院。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席金、刘军文向厂房所有人梁俭赔付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四千元。席、刘二人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安中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是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席金、刘军文仍然不服,并扬言“判决不公,败诉也不赔钱!”,但无证据支持,二人对生效判决只一味抵触,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是朋友的双方当事人已彻底决裂,这无疑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受案执行人员首先排除执行调解的工作方式,而采取冻结帐户、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直接向被执行人施压,试图迫使席、刘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两被执行人针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情绪非常激动,且把泄愤矛头直指申请人梁俭。此时,申请人梁俭也因对方态度强硬而声称要与对方“斗到底”。一起普通纠纷引发的矛盾一触即发,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鉴于该种情况,井冈山法院执行部门连续召开了四次会议探讨案情,结合原审认定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最终理清了执行思路,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席、刘、梁三人原系好友,相处交情已在十年之久,而双方从协商不成到诉至法院仅短短的一年多。执行人员认为,双方应该还具有和解的可能。把握住这个办案方向,井冈山法院执行人员倾力出击,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调解工作。半年来,执行人员先后登门二十余次,不厌其烦地向两被执行人阐明利害关系,希望二人能念在双方多年的友情,妥善处理此事。被执行人的态度也因此逐渐从先前的“坚决抵制”,转化为“积极配合”。最后,双方终于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重新坐在了一起。

    据悉,该案所涉赔偿款项,已于元月11日足额支付到申请人梁俭手中,权义双方不仅没有因此加深矛盾,还表示将会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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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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