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自己作担保,调解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2009年8月1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刘叫根十五日。    2007年6月,刘叫根的朋友梁英华因承建工程资金周转困难,经刘叫根介绍向尹某借款156000元,并由其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尹某多次催促梁英华还款,梁英华除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外,尚欠104000元未还。2008年5月,尹某遂将梁英华和刘叫根起诉至法院,之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刘叫根对该借款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梁英华去向不明,无法寻找其下落,其亦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力。执行员遂找到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刘叫根,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其却以自己仅提供担保,并未使用该借款为由,拒不履行。鉴于被执行人刘叫根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遂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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