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建工程闹争执 法官执行巧解结

  发布时间:2009-08-10 16:47:44


    近日,一起随时将引发社会矛盾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在井冈山市法院执行人员的巧妙调解下,涉案的三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作为被执行人的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当即给付工程款100000元。事后,三方也对法院执行人员耐心巧妙的调解工作表示了深深的谢意。

    2007年4月,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与井冈山市某镇卫生院就其门诊大楼工程签订了承建合同,双方约定该工程包干总造价为50万元。之后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徐小新承建,而其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是按定额取费。2008年2月,徐小新将该工程承建完毕,并交付使用。但依约按定额计算该工程造价为65万元,徐小新只预借了35万元。对余款的支付问题,因双方协商未果,徐小新遂诉至井冈山市法院,要求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依约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0万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2009年1月经该院审理作出判决: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给付徐小新工程款30万元。但法院判决生效后,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一直拒绝履行义务。同年3月8日徐小新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经了解:涉案的三方当事人矛盾重重。因先后签订的两个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相差15万元,徐小新因民工工资要求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依约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要上告;而该建筑公司则要求医院应按实际工程量增加工程款按65万元结算,其不可能垫付差价15万元。否则就要查封该医院,不准使用,对抗情绪极大;医院方却坚持要按原合同约定的包干价结算,其他的事不管。三方就这样一直僵持着,矛盾一触即发。面对此案的特殊情况,该法院执行人员坚持从公平公正原则出发,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对三方当事者进行思想沟通,并及时与其主管部门协调,最终通过多次细致思想沟通和协调工作,三方一致同意作出让步,并达成和解协议。对该工程差额款15万元,因三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由其各自承担5万元。作为被执行人井冈山市某建筑公司则当即先垫付工程款100000元用于解决民工工资问题。至此矛盾解开,这起随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工程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韦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