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5月11日,井冈山市法院执行人员在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后,强制将被执行人在某公司的股权变更给了申请人,使得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执结。    申请人刘星与被执行人尹元良于2006年元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两方约定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将其诉至法院确认该债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于法院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摆出一幅死猪不怕开心烫的态度。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于2001至2002年分别向井冈山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元和18000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于是,执行人员及时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要求该公司协助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其名下的收益。
    在冻结被执行人股权收益无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又向该公司职工持股大会发放通知,告知执行法院拟将被执行人的股份进行强制变更以及其他股东在20日内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0日期满后,因无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该院执行人员再次下发裁定,将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股份强制转让给了申请人。至此,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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