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生母支付抚养费 巧解心结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09-04-03 10:23:37


    4月2日,井冈山市法院执行人员充分运用执行技巧,使得一起7岁女孩状告其生母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得以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今年2月底,只有7岁的小学一年级学生汪某委托其父亲作为代理人前来该院执行局,要求强制执行其生母王某应负担的抚养费共计1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与汪某父亲于2006年在该院经调处离婚,小孩由汪某父亲抚养,王某每月应承担其女儿抚养费100元。被执行人在支付完2007年的抚养费后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在公安部门调取被执行人身份登记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已再婚,并刚育有一子。

    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在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果后,考虑到被执行人尚处哺乳期,既不便于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又极易激发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无益于被执行人日后主动如期支持抚养费。于是,执行人员找到了被执行人现任丈夫肖某,请其协商处理该案执行事宜。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主动承认了自身过错,随后与申请人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日后每年的12月30日支付该年小孩的抚养费。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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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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