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11月16日, 井冈山市法院执行局经过艰苦努力工作,成功地执结了一起当事人多次缠诉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最后一位九十余岁的被执行人自动从所居住的房屋搬离,并得到了妥善安置。    2002年,井冈山市副食品公司将位于该市新市场路24号的宿舍楼出让给了吉安市明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该宿舍楼中原以租赁方式入住的张志强、秦泽鸣、罗才秀等8户居民以井冈山市副食品公司与吉安市明珠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将所租住的房屋腾出。此后,案件经过井冈山市法院及吉安市中院一审、二审、再审、再审终审审理,历时4年,最终张志强、秦泽鸣、罗才秀等8住户败诉,判决书确定8住户应在限期内搬出。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以下问题: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一些住户不仅抵制法院的执行工作,还试图借房屋拆迁索要住房和高额补偿款;少数被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迁出原承租住房后难以维持生计。面对以上问题,执行人员为切实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同时尽最大程度照顾被执行人的权益。执行人员在院领导及执行局长的主持下,经过反复努力,首先做通了申请执行方的工作。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住房,分别给予1.5万和4.5万的搬迁补偿费;对被执行方的强制执行要严格依照“先说理,后强制,说理为主、强制为辅”的工作方法,力求平稳。
    以上工作的开展,使得除九十余岁的罗才秀外的被执行人先后自动搬离。而被执行人罗才秀的委托代理人郭茨坪借助法律手段,缠诉缠访以拖迟执行。其先是申请江西省高院对执行依据进行再审,后又对该院合法合理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在被依法驳回后,又再次向吉安市中院复议。郭茨坪屡次三番的缠诉行为,申诉复议的理由都近乎一致,其结果也都是被有关机关依法驳回。郭茨坪作为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以相同的理由,穷尽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无非是为拖延执行从而追求其个人利益。在此情况下,该院执行局及时报请院领导,拟就郭茨坪妨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对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与此同时,经申请人、被执行人罗才秀以及法院的共同努力,被执行人罗才秀成功分得了一套安置住房,90余岁的老太太解决了住房问题,该案的执行有了重大转机。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充分发挥熟人调解的优势,指派郭茨坪的中学同学、该院政工科邹科长与执行人员一道进行法院强制执行前的最后一次调解。最终,被执行人罗才秀及郭茨坪接受了自愿搬出的工作方案并于昨日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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