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即下落不明,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2008年1月14日,井冈山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担保人代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0.5万元。    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20日期间,卢清明先后以购车为由数次向李志红借款累计达3.2万元。并于2000年6月20日写下借条给李志红。后因李志红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2002年4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卢清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李志红借款3.2万元。
    因被执行人卢清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02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志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即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清明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期间被执行人卢清明共支付了执行款2.8万元。2007年3月14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2007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卢清明将0.5万元执行款付清,并由刘世武作了担保人。2007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可能已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执行法官立即联系了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否则,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2008年1月13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担保人,慑于法律的权威,担保人主动支付了执行款0.5万元。此款当天即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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