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拖欠他人货款被诉,达成和解协议后仍拒付。2008年元月9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通过银行划款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5年11月至2006年8月间,张有仁分多次在肖世文处共采购了价值6.5万元的烟酒等物,一直未付款。原告肖世文经多次索要后未果,遂诉至法院。2006年11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有仁给付原告肖世文货款6.5万元。
    因被告张有仁给付原告肖世文4.5万元货款后,余款2万元一直未付。2007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肖世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立即联系了被执行人张有仁,经执行法官说服教育,200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张有仁与申请执行人肖世文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有仁当场给付执行款5000元,余款10月底给付5000元,12月底给付1万元。
    因被执行人张有仁未按和解协议要求履行义务。2008年元月8日,申请执行人肖世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执行法官恢复执行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张有仁及其妻子舒清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很快发现被执行人张有仁的妻子在某银行有存款,执行法官依法对其存款进行了扣划。元月9日,该执行款到法院执行款专用帐户后,执行法官立即通知了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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