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执行公告贴到工地限时执行

  发布时间:2007-12-27 17:52:50


    井冈山法院网讯 法官调解时担保人自愿承担还款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却拒不履行。2007年12月27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执行款2.3万元并按法律规定支付了部分迟延履行利息。

    2004年元月13日,倪建庆向李忠兴购买毛竹,共欠货款4.1万元。后倪建庆分别于2004年4月和6月分二次共偿还货款1.8万元。余额2.3万元倪建庆出具承诺书,承诺该款到2005年7月20日前付清,并由肖兴国作为担保人。后因倪建庆、肖兴国与李忠兴未能就偿还货款达成一致,原告李忠兴将被告倪建庆、肖兴国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2006年3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肖兴国在200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忠兴货款2.3万元。

    因被执行人肖兴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06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忠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一直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工作不得不暂时中止。2007年12月17日,法院开始了年前“集中执行月”活动。2007年12月26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可能在井冈山市罗浮一带的某个工地上。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后,迅速前往被执行人可能经常活动的地方,贴出了执行公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7年12月27日上午,执行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的电话,表示自己被搞的很没面子,下午会全额支付执行款。

    据悉,贴出执行公告和悬赏公告是这次“集中执行月”的新举措,旨到让被执行人周围的人一起来监督这些缺乏诚信的人。至今,执行法官已发出执行公告14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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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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