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发生事故 双方执行和解

  发布时间:2007-09-19 17:46:41


  新买了一辆铲车,请人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主持调解后,却不履行。2007年9月18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当场支付了赔偿款1.8万元。

    2005年12月11日,刘深根驾驶赣D80746小型客车由井冈山市新城区农业局沿黄洋界大道向厦坪方向行使,行驶至茨坪大道十字路口时,与罗明驾驶的铲车(该铲车由谭国冈购买,事发当天,其请罗明帮其试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深根受伤、赣D80746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井冈山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深根与罗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深根受伤后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刘深根遂诉至法院。2006年9月1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明、谭国冈共同赔偿原告刘深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其中被告罗明承担0.9万元,谭国冈承担1.8万元。协议生效后,被告罗明全额支付了赔偿款0.9万元。

    因被执行人谭国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06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深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具体打工地址不详,且其铲车也已卖给他人。本案的执行工作不得不暂时中止。2007年9月18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被执行人谭国冈可能在吉安其朋友开的店里帮忙。执行法官立即前往吉安,找到了被执行人谭国冈。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被执行人表示现在经济确实困难,希望能够与申请执行人刘深根协商解决此事。当时双方当事人就通过电话联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国冈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深根赔偿款1.8万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向其朋友借了1.8万元,当场即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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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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