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井冈山市法院收到被执行人贺考才寄来的一封挂号信,信封里面装有申请执行人刘华明写的收条。至此,一起个人合伙纠纷案得以成功执结。   2003年6月,刘华明与贺考才平均出资合伙创办伍盛石料厂。2004年元月1日,刘华明与贺考才将采石厂租赁给连某经营,约定租期一年,租金10万元。2004年7月4日,承租人连某给付了租金3万元。承租期满后,连某在征得刘华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剩余7万元给付了贺考才。2005年2月,因石料厂一直闲置未用,贺考才在征得刘华明同意后,将石料厂内的变压器作价9000元卖给了颜某。2005年7月21日,刘华明与贺考才就石料厂的利润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2005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贺考才给付原告刘华明伍盛石料厂合伙利润2624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法院判决生效后,回贺考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06年10月12日,刘华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因此案是个人合伙纠纷,执行人员抓住双方打官司不过是“睹气”的心态,一方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深入调查另一方面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希望双方能够自愿和解。2007年元月4日,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考才当场支付了6240元,余款双方约定2007年8月31日前,由被执行人贺考才一次性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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