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欠材料款部分履行后,即下落不明。法院强制执行,侄子代为给付剩余执行款。2007年8月17日,井冈山市法院执结了吉安某防水材料研究所与尹位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2年10月28日,原告防水材料研究所与被告尹位云签订了一份防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承包工程进行防水处理,单价35元/M2,原告保证工程在2002年11月5日前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分三次共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尚欠26475元。后因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故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列协议:被告尹位去偿付原告防水材料研究所工程款26475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尹位云履行了1万元后,即被告即与其失去联络。2007年2月27日,防水材料研究所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即对被执行人尹位云的财产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尹位云现不在井冈山,其在井冈山无任何财产。但其前妻有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得知,本案所涉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2007年6月1日,执行人员裁定追加其前妻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在井冈山市一超市的退伙费及退伙补偿费人民币18361元。
    2007年6月22日,其前妻以其和尹位云已协议离婚、且对共同债务作出约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执行听证后认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迫于执行的压力,被执行人联系上了尹位云的侄子,承诺余款其将在2个月内主动交到法院。8月15日,将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利息18064元及案件执行费297元交至法院。
执行员按院财务管理规定,及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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