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实行执行款支付申请表制度

  发布时间:2007-07-30 15:12:42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精神,规范执行款物的收取和支付,促进执行公正,从8月1日起,我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执行款物收取支付实施办法》。

  该制度规定,对依法执行的款物,应在十五日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员在承办案件执行款到位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款项交付内勤,并由内勤在二日内上缴院财务室。执行员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结算后,填写《执行款支付申请表》;《执行款支付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并由承办人、执行局局长签署意见,经院财务室人员审核后支付;对依法执行的款物,执行单位不得截留、使用或拖延交付当事人;执行人员不得侵占、使用执行款物,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执行款物灭失、毁损的,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王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