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一个阳光的童年

——温岭幼师虐童事件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2-11-28 11:35:11


  前段时间,一张照片在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照片中,一个女人双手拎着一个小男孩的耳朵把他从地上提了起来,女人在微笑,小男孩在大哭。这就是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后,该名女子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以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引发社会极大关注。近日,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在网络上,许多网民对于颜某得到的惩罚表示过轻。笔者个人认为公众对于这一事件的过分关心使得事情影响过大,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温岭检方和警方的处理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巨大的舆论干涉下坚持司法独立,这一点是值得赞扬的。

  回顾这个案件全部过程,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件?这与颜某本身素质不高有着巨大的关系。但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素质如此低的人可以成为幼师呢?这或许与幼师管理和教育制度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目前我国幼稚园师资紧缺,幼稚园基本实行“先上岗,后考证”的模式,所以幼稚园的准入门槛无形的降低了,幼稚园教师的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教育部门对民办幼稚园的监督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而幼师待遇过低,造成幼师师资力量薄弱,整体素质不高。

  面对频发的虐童事件,不少声音提出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儿童权益受到侵犯,明确设定虐童罪。此次案件最终得到这个结果,也是在于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要根据伤害结果论罪,如果没有造成肉体的伤害,是无法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不得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可近年来频发的教师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冷暴力”事件,都是难以追究教师故意伤害责任的。另外,我国《刑法》只有虐待罪,并无虐童罪,而虐待罪的适用对象为家庭成员,所以,也难以对虐待学生的教师按照虐童罪问罪。而且,即便有虐童罪,参照目前已有的虐待罪条款,也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只以肉体的伤害,而不以精神的伤害来论罪,这导致目前的法律在未成年权益保护方面处于尴尬地位。就如这起事件,警方介入调查时,是以一个十分尴尬的罪名“寻衅滋事”对当事人进行刑拘的。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完善,其中十分重要的是,必须将精神伤害、心理伤害也列为重大伤害。

  亦有学者认为,专门设立虐童罪并无必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就觉得没必要设“虐童罪”,他说,“虐童罪”跟伤害罪有什么区别?我觉得没有必要,伤害儿童加重处罚,伤害没有自卫能力的人加重处罚,这就可以了,这是量刑上的一个情节。没有必要再制定那么多罪了。打成年人几个耳光和打儿童几个耳光没有什么区别的,主要就是儿童没有自卫能力,加重处罚就完了。

  笔者认为,公众因本案强烈呼吁设立虐童罪显然有些过激了。虽然虐童事件时有发生,但是我们认真审视事件本身,法律在其中并没有缺失。颜某的行为确实令人气愤,但是她的行为确实不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她得到了15天的行政拘留,工作也因此遭到辞退,应该说的到了她该有的惩罚。公众应当冷静对待社会热点问题,而不是逞口舌之快,以暴制暴。不少网民公众往往通过谴责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以缓解自身情绪。

  笔者认为杜绝这类事件的再发生,需要的是教育体制的完善,社会氛围的和谐,当然法律也应完善。教育部门的体制漏洞,造成不能很好地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幼师准入门槛低、待遇差,造成幼儿园教师素质不高。好的公办的幼儿园难进,民办幼儿园兴起泛滥,难免良莠不齐。而我们整体社会氛围中,有些功利性的气氛在弥漫,社会和谐氛围还没那么融洽。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和产生的问题,法律往往由于自身没有预见性而难以防止其发生。防止社会出现的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行的,更多要依靠的是社会公德,是人心。

  在这次事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当然是那些孩子。在他们的心理肯定留下了阴影,但是我们紧紧惩罚颜某等就能够消除他们内心的阴影么?我想,给孩子一个阳光的童年,需要教育的呵护,需要法律的护航,更需要社会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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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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