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从公安机关执行到实行社区矫正的转变

  发布时间:2011-03-08 11:42:45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我们注意到,每次刑法修正案的出现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会给刑法界乃至整个法律界带来新的触动,当然这一次也不例外。

    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关注点似乎与以往的修正案略有不同,不再是大篇幅修改经济类的法条,我们从中能够很强烈的体会到的就是此次刑法修正案着重点:民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之前刑法中多处规定为“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如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三条之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可不要小瞧这几个字的修改,这不是一次简单的转变,这是一次由监禁刑罚向非监禁刑罚理念的转变,体现了国家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等一系列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的改造决心和人文关怀,也是我国对人格权进一步重视的集中表现。

    社区矫正其实是一个外来语,是指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首先推行这种刑事执法模式的是西方国家,其理念是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目前社区矫正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我国在之前虽然有涉及到社区矫正的内容,但是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此次刑法修正案首次将此名称引入,具有历史性的意义。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对于提高改造罪犯的教育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也正是希望通过社区这个良好的群众平台,集合大家的力量来帮助他们进行改造,不让这些犯罪分子感觉到社会的漠视,希望他们能更好地联系群众,融入群众,更多地感觉到社会的关爱,最后能顺利地再社会化。

    虽然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只是纯粹的将社区矫正的名称引入,而没有过多的对社区矫正的含义、主体、对象、程序、标准等进行解释,但是他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其实这也是我们法律人今后仍需进一步探讨的课题,如何来正确地使用社区矫正,如何来把握社区矫正的标准和力度等等。

    其实刑法修正案(八)中不止这一点转变体现了民生,还有很多法条的修改都反映了国家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关注,当然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比如因为法条规定的不够细致而导致操作性有点欠缺等等,但是,这并不影响刑法修正案所具有的民生意义,这也必然会引起广大社会群众的强烈共鸣。我相信,民生在当前一段时期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都将是作为我们法律人研究的重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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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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