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拟对“啃老”现象进行立法约束。此举受到湖南省某人大代表“力顶”,随之也向其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湖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呼吁要通过制定法规,提倡“常回家看看”;防止啃老。    此事立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关注,并在网络上掀起激辩热潮,各种评论声音不绝于耳。据某网站论坛的调查显示,47%的网民对此表示支持,31%的网民则认为有待商榷,22%的网民持不同意见。就目前来看,支持者不在少数。
    笔者认为,当前以立法来约束“啃老”现象并无必要。加大相关方面的教育宣传力度,彻底转变民众陈旧相思观念,才是逐步消除“啃老”现象的务实做法。
    首先,“啃老”就是一个观念问题。纵观我国社会发展历史,会发现其实“啃老”现象并不陌生且普遍存在。作为国学三大启蒙读物的《三字经》中有云:“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即把“养、教”、“严教”的义务赋与了父母师长,从古至今都在“警示”,生子不仅要“养”,还得保证成才,而“啃老”恰恰是“保证成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保证延伸到今天,已远不止“保证成才”那么简单,还有“保证生活过得好”、“保证事业不受羁绊”等等,所以年青一代的上班族、打工族都非常自然地将大部分家庭义务交给父母,这种现象的确普遍存在,而且已经被社会所认可。于是“啃”与“被啃”之间就有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深固观念,此观念不改,立法毫无意义。
    其次,“啃老”还是一个道德问题。中华传统不仅赋与了父母“养教”的义务,更赋与了子女“孝顺”的义务。重“取”轻“予”及“不回家看看”等现象违反的是道德范围内的家庭内部秩序,且取决于个体的思想素质,后果是可能会造成个体家庭成员之间的不睦,不是人人都会发生,更没有达到令社会公众难以容忍的地步,不足以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以道德规范从内心去约束,比立法效果要好得多。
    一旦立法来约束“啃老”,将有可能随之出现两种不良后果,一是不具可诉性,立法成摆设;二是或会产生滥诉,且“啃老”行为的标准界定不易,司法成本高。另外,虽然我国国民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旧有观念仍在影响着大部分人,“以诉为耻”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立法“防啃”或更于家和不利。所以,“防啃”要从观念、从思想出发,而不是生硬搬弄和过分依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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