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检方为“聂树斌案真凶”辩护

  发布时间:2013-06-28 18:02:51


  6月25日上午,王书金案二审由河北省高院人民法院在邯郸中院开庭审理,因检方称其非聂树斌案真凶而引起一片哗然。有律师在网上用三句话概括了庭审整个过程:“王书金:人是我杀的。辩护律师:是他杀的。检察方:王书金不是真凶。”并称此次庭审就似一场闹剧。

  所谓聂树斌案,是与此次二审的王书金案有关联的两桩案子。

  聂树斌案,是指1995年,河北青年聂树斌被河北两级法院认定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将其拖到玉米地强奸,并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法院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死刑并于当年执行。

  王书金案,则是指2005年,河南警方在荥阳抓捕犯下多起奸杀命案的河北广平籍农民王书金,检察机关根据王书金的供述和调查,起诉其犯了4起奸杀案,法院认定了3起成立,1起不成立,并判处王书金死刑。然而,王书金交代的另一起奸杀案却没有在一审中提起,这便是1994年发生在石家庄的那起康菊花被奸杀案。这起未审理的案子便是王书金上诉的理由。

  在法庭上,王书金主动坦承是19年前聂树斌案的真正作案者,其辩护律师也力证王书全才是凶手,而检方则当庭出示了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检报告等部分证据,力辩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于是一霎间,风云四起,各方舆论接踵而至,并且矛头一致指向公检法、政法委,甚至党委和政府,认为倘若聂树斌案平反,很可能需要问责,而当年参与办案或过问指示的相关人员及领导仍活跃于政法机关,于是,当年“相互配合”、“联合办案”的机构和人员如果对此进行“联合阻扰”。

  然而,检察人员举证证明王书金非聂树斌真凶就真是颠倒黑白,成为了天下奇闻?我们细看此案,理性分析,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王书金为何要自证其罪?先前媒体报道用王书金自己的话说“不把自己的所有恶行说出来,会疯的。”被其辩护人表述为“人性的回归、良心发现”。在二审庭审上,王书金认为自己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是为自首,希望因此被从轻处理。其辩护人认为,王书金所供述的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属于自首,且该行为有助于纠正一起重大错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然而,无论是上述哪一种说辞,王书金上诉并自证其罪都有为自己减刑的动机,也就是希望在背负几宗奸杀命案的情况下,多供述一个案件反倒保住了自己的命。而在对立的立场上,检察人员力辩王书金自证罪名不成立,其做法其实是辩驳其上诉理由,不让其有减刑的机会,那么检方的态度就确实在情理之中,而并非那么不可思议。

  其次,我国刑诉法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并且对一件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刑法也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检方不起诉,甚至认为有疑点,都是合理的。现在检察院提供证据证明王书金自认的罪不成立也就合法合理,没有大家推测的那样目的不纯。

  最后,王书金案时隔6年才再次开庭,时间拖得久,这是不争的事实,而聂树斌案的认定本身有问题,河北司法机关对复查此案有严重不作为,这也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司法部门有过失,这两宗案件有密切的关系,就忽略了案件本身的事实,聂树斌案就是因为存在重口供,缺物证,“疑罪从有”的情形而被认为有冤假错案的可能,现在同样的情况出现在王书金案件中,到目前为止,王书金也只是口头供述自己是聂树斌案的真正作案人,而检方出示的证据将证明王书金不是此案真凶,为什么就被认为是为掩盖自己的错误而为“真凶”辩护了?为什么就成为天下奇闻,不可思议了?我们怎么能为了查清一桩案件,纠正一个错误,而又制造一个“聂树斌案”来?为了纠错又犯错,这且不成了恶行循环?

纠正现有错案与预防下一个错案同样不可偏废,这也是司法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只希望大家关注公共舆论,而不要跟随大众舆论,面对问题,能够冷静、理性的思考一会儿,然后再站边、发言。否则,如若有一天,舆论出一个冤假错案,那里面有你的一份功劳,真相大白的那天,你将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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