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和家人到井冈山来旅游。入住某宾馆的当晚,王某在浴室洗澡时,因地面打滑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王某认为,自己入住宾馆,就和宾馆形成了合同关系。宾馆在浴室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并导致自己受伤,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据此,王某起诉到法院。宾馆否认王某摔倒受伤与自己有关,却提不出证据加以证明。由此,提出一个问题:客人在宾馆摔伤,宾馆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宾馆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宾馆负有保证其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义务,应追究宾馆的侵权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宾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宾馆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应依据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以何种法律追究宾馆的何种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王某自登记入住宾馆时起,王某就与宾馆形成了以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宾馆作为提供客房食宿的服务机构,浴室地面打滑,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王某摔伤,说明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宾馆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本案中,宾馆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学原理,王某有权选择适用哪一部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应当依据王某的诉讼请求,选择适用的法律,确定宾馆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王某认为,其和宾馆形成了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理由提起了诉讼,可见,王某选择了追究宾馆的违约责任。法院应据此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