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借他人名义登记,婚姻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07-17 10:11:21


    【案情】  

    1996年6月12日,时年18周岁的女青年李红以其姐姐李青的名义与同村男子陈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10日,李红与陈某举办了婚礼。1998年生一男孩。2003年7月3日,李红与陈某因家庭琐事争吵,陈某动手打了李红。次日,李红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案由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李红在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案由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李红是以姐姐李青的名义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且李红本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认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结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一是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二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并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

    第二,结婚还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它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也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同时也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的有力保障。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在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后,还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第三,李红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满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5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李红在结婚登记时用的是她姐姐李青的名字,并未以自己的名字进行婚姻登记。这就导致形成了两项“婚姻”关系:一方面,李红和陈某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虽然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是举行婚礼不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另一方面,虽然陈某和李红的姐姐李青经过结婚登记而成为形式上的合法夫妻,但李青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该结婚证系采取欺骗的方式取得,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综上所述,李红与陈某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关系构成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李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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