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系某织衣厂职工,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并当场支付。李某其后又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该纺织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李某与该织衣厂因李某工伤待遇发生争议,为此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因不满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分歧】
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企业职工因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造成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能选择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或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李某不能既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又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他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即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在性质上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法律关系;而后者则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关系。
第二,二者赔偿范围不同:前者赔偿的范围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也包括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后者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同时二者对伤者的评残标准等的规定也不一样。
第三,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前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或多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后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符合工伤法定情形的,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一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二者赔偿主体不同。前者的赔偿主体是加害人即肇事者;而后者的赔偿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
总之,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即使工伤事故是因第三人侵权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两种赔偿不能相互替代。对受侵害的职工适用双重赔偿,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设立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