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租通知能否产生租赁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3-06-27 11:15:43


【案情】

  2010年3月,原告王平、彭军、康海涛在被告客多旺超市内租赁了店内门面,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2012年12月,被告要求三原告暂停营业,以便对超市进行整体装修,同时发了一个通知,写明租赁期届满后,原告等人可以续租店内门面,租期三年,租金由原来的一万元一年增加到一万五一年。后双方未另行签订合同。2013年6月初,被告又发一通知,要求三原告在6月15日前清货撤离超市内店铺。三原告认为被告的续租通知说明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成立,现被告的清场通知属于单方违约,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出租人义务。    

【争议焦点】

  续租通知能否产生租赁合同的效力?而清场通知是否违约?

【法理评析】

  第一,如仅有续租通知不能视为租赁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由特定人作出的希望受要约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的续租通知由被告某超市向三原告发出,有明确的租金、租赁期限,是被告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为要约,如果仅有要约,没有承诺并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第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尽管三原告接到通知后并未作出是否续签合同的书面答复。但是超市装修好后,原租赁合同届满,三原告继续进货、开店营业,其行为构成了承诺,被告也未提出异议,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被告所发的清场通知合法,但应当给予原告合理的搬迁时间。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限的租赁,各当事人可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但应当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但是,三原告租赁的是店面,做了长期营业的准备工作,租赁合同解除后,需要另行寻找店面,被告只给了半个月的时间明显不是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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