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李军应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2-11-01 15:56:49


【案情】

   2001年5月15日,某信用合作分社主任李军(化名),因赌博成瘾,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单位资金数十万元豪赌,并由自己私下出具一份相应数额的借条说明日后有钱了一定归还,当得知上级部门即将来对库存存款进行清查后,生怕事情败露,随即携款潜逃,之后便失踪了,杳无音讯。2011年底,公安机关将负案在逃的李军抓获归案,之后就李军应如何定罪发生分歧。

【分歧】

  

    对于李某应定何罪,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无罪。因李某在挪用单位资金后自己主动出具了一份相应数额的借条,说明李某主观上有日后归还借款的打算,应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军构成贪污罪。因李军系信用合作分社主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信用合作分社财物,应属于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军构成罪挪用公款罪。因李军系信用合作分社主任,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进行非法活动并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属于挪用公款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军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李军系信用合作分社主任,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应属于职务侵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从本案客观行为上看,李军主要是利用信用合作分社主任职务之便,采用借条的欺骗手段挪用了信用合作各分社的财物用于自己的赌博,似乎构成构成贪污罪,也似乎挪用公款罪,但是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看,其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信用合作分社并不属于国家机关,李军更不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特殊主体,因此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上看,李军也难以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第二,从本案事实情况看,李军的目的是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用于自己的赌博行为。尽管李军自己出具了一份借条,但其借款过程均属于其个人行为,并未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证实,更不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李军系信用合作分社主任,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因赌博成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库存款用于赌博,造成库存存款亏空。这种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李军应定以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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