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时跌落致残,雇主和房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1-09-30 15:40:04


   【案情】

    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自建房屋的泥工部分包给张某承建。2010年12月6日,李某受张某雇请从事建筑辅助小工,在为刘某自建房屋中工作时,从四楼管道孔中摔落至一楼致残。刘、张二人均对李某摔伤的事实和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对于和李某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及医疗费用有异议。通过询问证人左某泉、左某军,均表示自己是和张某一起做事的,负责泥工部分,包工不包料,平时是由张某接工程,大家一起做工,工钱由张某负责结算,再由张某分发。事故发生时,证人均没有亲眼看见李某是如何跌落的。李某经治疗3个月用去医疗费为170853.11元(其中刘某支付24000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李某虽经治疗,但复原无望,现瘫痪在床,生活无以为继;刘某虽支付了24000元医药费,但赔偿事项却不能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共计103万余元。

   【分歧】

    本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以面积为单位向刘某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人员由张某自己敲定及安排,再以日薪给付给原告等人,其分包人即雇主身份明确。《建筑法》第38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本案中,刘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自建住宅的泥工部分包给张某承建,双方的法律关系应按一般承揽合同来确定。李某系由张某雇佣,雇工的伤害应由雇主担责,因此李某的损失应由张某给付。

    第二种意见: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是受张某雇请,在为张某建房做小工时摔伤,雇主张某应承担责任。而二被告间是发包和承包关系。刘某将房屋发包给张某承建时应该对张某是否有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张某无资质,刘某将房屋包给一个无资质资格的人承建,也应对张某雇请的员工负责。故二被告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由二被告共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在本案中自身存在一定过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由于李某是被张某雇请做小工,并由张某给付工钱,故张某应是原告的雇主,在本案中负主要责任。虽然刘某并非李某的直接雇主,但李某系在刘某自建房屋中跌落,刘某应负次要责任。即张某承担70%,刘某承担30%。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由于刘某将自建房屋交给张某建设,是承揽关系,而李某是张某雇请的建筑辅助小工,其二人是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在做工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做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引发事故,应负担一定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身为雇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是房屋的发包方,应对承建人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其发包给无资质资格的张某,对该事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故本案中李某自负40%的责任,张某负担李某损失剩余60%责任里的70%,刘某则负担剩余60%责任里的30%。此外,李某为农民,其赔偿标准应按江西省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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