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否用员工工资直接抵扣借款?

  发布时间:2011-05-27 08:24:47


    【案情】

    2011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所欠借款6万元人民币。后经法院调查,胡某系甲公司员工,2011年5月10日,法院执行人员到甲公司准备冻结和扣划胡某的工资,但是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却告知执行人员,因胡某也借了公司8万余元未还,公司也只能将其工资直接抵扣借款,因此没有多余的钱可供法院扣划。

    【分歧】

    此执行案件对于公司可否用工资直接抵扣借款致使法院无法扣划的问题承办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司可以直接用借款人工资抵扣借款,法院已无冻结的必要。因为胡某借了甲公司钱,胡某又是甲公司的员工,对于胡某的工资,甲公司有留置权,如果胡某不及时还钱,那么甲公司就可以直接用此工资抵扣借款,所以,法院已无冻结之必要。

    第二种意见:法院应冻结胡某在甲公司的工资,至于此工资如何清偿可以与甲公司进行协商,按比例进行清偿。

    第三种意见:法院应冻结胡某在甲公司的工资并且可以直接扣划,直至将6万元还清为止。

    【评析】

    此案其实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冻结的时间问题,二是留置权的问题;三是参与分配的问题。

    首先,来看冻结时间的问题。在法院没有冻结胡某在甲公司的工资时,因胡某欠了甲公司8万余元,此时甲公司以扣胡某工资的形式来直接抵扣借款,如果胡某对此未提出异议,相当于胡某已默认此种还款方式。但是在法院冻结胡某在甲公司的工资后,甲公司此时就无权再私自扣胡某工资用来抵扣借款,即使胡某欠了甲公司钱,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法院依法冻结的财产,未经法院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更何况是直接扣划。

    其次,是留置权的问题。可能很多时候公司会提出因员工欠了公司的钱,理所当然本公司有留置权,可以先将该部分工资留置,待以后处理。其实首先应清楚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过此概念我们了解到一般来讲适用留置权的对象是动产,并且留置权属于法定权利,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本案中,甲公司需要留置的是货币,货币属于特定种类物,并且甲公司的行为也不属于法定的留置行为,因此,此案中甲公司不存在留置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使甲公司享有留置权,在法院冻结的情形下也不能直接进行扣划,而是也应进入参与分配阶段。

    最后,就是参与分配的问题了。本案中胡某借了甲公司8万余元一直未还,此时甲公司有无权利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此条规定中对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和已经起诉的这两种情况下的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中对此却做了修改,明确规定只有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参与分配,因为此法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颁布,所以应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已经起诉但为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不能申请参与分配,那么没有起诉的债权人就更加没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了。本案中,虽然胡某欠了甲公司的钱,但是在法院冻结和扣划胡某的工资时,甲公司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更没有取得执行依据,因此,甲公司在本案中同样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法院可以冻结胡某在甲公司的工资并直接扣划,甲公司在法院冻结后再无权动用胡某的工资来直接抵扣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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