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0年12月22日,张某与朋友在饭馆吃饭时,将其购买但未投保商业险的小轿车借给其朋友李某使用。李某驾驶该车与赵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赵某将李某和张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分 歧]
对出借人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形成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投保商业险,明知其车辆未投保商业险而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具有过错,致使赵某无法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张某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肇事司机与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来认定,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在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事故责任。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是界定该类案件的原则。无偿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合理认定车主对自己的车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是否尽到。车主的管理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查看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二是车主要确保出借车辆无安全隐患,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实际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出借车辆时的安全提示义务。
2、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前者是投保人为最大限度将自身驾驶风险降到最低的商业行为,后者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投保交强险即可认定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
3、本案中,车主张某是在确认李某有驾驶资格后才同意出借车辆的,出借时又作了必要的安全提示,而事故的发生也非是由车辆自身安全隐患造成。换言之,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张某没有过错。因此,车主张某的出借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能因车主出借车辆的车辆未投保商业险,就认定车主一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