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和孙某是夫妻,2009年孙某父亲过世,留下房屋一套,房子一直由孙某及其母亲居住,孙某爷爷奶奶另外居住。2010年孙某母亲过世,留下孙某一人居住。孙某父母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也未说明房子由谁继承,并且该房屋的房产证名字至今仍是孙某父亲的名字。2011年,黄某和孙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时,黄某提出被告父母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歧】
离婚时,尚未分割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为孙某父母遗留的财产,孙某又是其父母的独生女,并且在孙某父母去世后,孙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这很明显的表明了他们已经默认放弃了该房屋的继承权,因此该房屋理应由孙某一人继承。再者该房屋应继承的时间又是在黄某和孙某婚前存续期间,因此该房屋应为黄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依法享有分割该房屋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现在处于继承开始,但是遗产尚未分割的状态。孙某父亲去世后,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不仅有孙某,还有孙某的母亲及其爷爷奶奶,而孙某母亲去世后,该房屋理应发生第二次继承,继承人为孙某、孙某的爷爷奶奶及其外公外婆。虽然孙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自始自终都没有对该房屋提出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放弃了该房屋的继承权。再者孙某父母去世至今该房屋房产证上面的名字仍为孙某父亲的名字,房屋继承还没有实际发生。因此该房屋不应作为黄某和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无权分割该房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案情当中说,该房屋的房产证至今还是孙某父亲的名字,因此,目前孙某对该房屋还只是享有继承权,并非所有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孙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自始自终都未提出要求,并不能说明他们默认放弃了该房屋的继承权,只是基于法律规定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属权利待定状态。
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限定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所有权的财产,而夫妻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继承权是一项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继承人孙某,只有在该继承权转化为所有权之后,黄某才因夫妻共有而对该房屋享有权利。而继承权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黄某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