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5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20万元,首付款6万元,银行贷款14万元。同年8月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2008年王某去办理房产证,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王某与李某两个人的名字。2009年王某还清了银行所有贷款。2010年3月王某与李某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并且还经过了产权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共同产权登记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王某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对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对王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由王某提出这部分钱的一半分给李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是婚前购房,并且支付了首付款,但婚后双方是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因此应将王某婚前购房首付款作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从房屋的现有价款中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是婚前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在婚后王某去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将两个人的名字都写入了房产证中,此时不管王某婚前是否支付过首付,该房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虽说王某是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且也支付了首付,似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但其实不然。首先,王某也只是支付了首付而并没有完全付清房款,而之后是用夫妻二人的共同收入还贷,所以如果认定该房屋是王某所有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次,本案中王某在登记房产证时是将两个人都登记的,房屋登记就是起到一个公示的效果,此时相当于王某同意将该房屋作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不管王某婚前有无将房款付清,这其实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不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为适宜。
另外,笔者还要补充的是,如果说本案中王某没有将房产证登记为两个人的话,那么(一)假如王某婚前已将房款付清,此时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即为王某个人财产;(二)假如王某只是首付,婚后二人共同还贷,那么本案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比较适宜的;(三)假如是婚后王某与李某共同买了一套房屋,那么不管有没登记为两个人,此时该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