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摔死,店主和酒友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0-11-17 09:10:16


    [案情]

    2009年12月10日,井冈山某承建商罗雄南宴请陈锦平等三人,并邀请了张雅菁等人作陪,地点安排在“永新餐馆”。下午三时左右,张雅菁联系老友罗宗根,得知其在井冈山后,极力邀请其喝酒。在罗宗根的邀请之下,许建等人一同前往“永新餐馆”。 晚6时左右,罗雄南与张雅菁的客人陆续到齐,张雅菁的客人被安排在二楼的小包厢里,张雅菁点完菜后,便去陪陈锦平等人了。陪陈锦平等客人喝了一会儿,张雅菁来小包厢敬酒,发现菜还未上,便催促老板快些上菜,上了两个菜后,张雅菁便开了一瓶5年四特白酒,替罗宗根等人倒上酒并敬酒后,便返回大包厢陪客人去了。约6时45分左右,大包厢的客人散席离去,张雅菁送走大包厢的客人,又返回小包厢陪自己的客人。大约8时左右,张雅菁和客人陆续下楼,因其喝了较多白酒,便由餐馆服务员搀扶下楼,在离一楼地面还有二、三台阶处,张雅菁摔倒,头部着地,随即被送往医院,但不治身亡。尸检分析认为,死者损伤与摔倒有关,死者张雅菁系头部外伤至颅内出血死亡。同时查明,罗雄南这一桌喝了5年四特白酒4瓶,张雅菁的客人这桌开5年四特白酒2瓶,约喝完了一瓶半左右,且“永新餐馆”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地面用油漆涂刷,亦未安装防滑条。死者张雅菁的家属认为店主和各酒友均未对张雅菁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均具有过错,应对张雅菁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店主及各酒友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抢救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16万余元。

    [分歧]

    围绕着店主和酒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存在以下几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人们共同饮酒,酒友之间并无劝戒、照顾的义务。即使有也只是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定义务。理由是饮酒与否纯属个人私事,他人对因饮酒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当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们共同饮酒,无论有无注意义务,且不管为何种义务,只要共饮者因饮酒而发生了人身损害的后果,其他酒友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应当以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店主和酒友按照过错的有无以及过错的大小来判定是否承担责任以及确定责任的大小。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虽然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一个人只要酒喝多了,即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会在酒后处于意识模糊或者无意识状态,非但不能保护自己,还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此时,店主为醉酒者提供安全保障设施,酒友对醉酒者的劝戒、照顾等责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第一种观点难以成立。

其次,宴请与接受宴请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宴请中举杯敬酒也是社交活动的常识,是人们之间合法的正常的交往活动。而若认为人们相互之间认识的、不认识的,只要被宴请者召集到一起,大家坐在酒桌前端起酒杯喝酒,相互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所以,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

    第三,在民事审判中,遇到民事侵权纠纷,一般运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由喝酒引发的侵权纠纷当然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为《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必须是有法律特别规定,否则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死者张雅菁的死因是醉酒后下楼摔倒,因外伤导致颅内出血死亡,即死亡是由醉酒和摔伤两个行为导致的结果。因此,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应该根据民事主体的过错有无和大小来承担。张雅菁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自己的酒量也应该最清楚,能喝多少酒也是只能是自己控制,但其不加拒绝甚至放任自己喝酒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酒楼店主,在安全设施的楼梯上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防滑条,是造成张雅菁摔下楼梯造成损害的另一个原因,而且张雅菁下楼时是由店里的服务员搀扶,服务员未尽到足够的义务,也是张雅菁摔下楼的原因之一,因此酒楼店主尹继勇也应该承担责任。在一起喝酒的酒友,在张雅菁喝醉酒后还让他下楼,没有履行同桌喝酒时的安全扶助义务,也应该承担责任。在责任的划分上,在计算了总的赔偿数额后,依照各自承担责任的大小分别确定。根据上述分析,醉酒和摔伤是张雅菁死亡的两个因素,张雅菁自己与这两个因素都有关联且都负主要责任,而店主只对摔伤行为承担次要责任,酒友只对醉酒的行为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张雅菁的死亡原因,摔伤导致其死亡是其直接原因,醉酒只是间接原因,加之醉酒后张雅菁是在酒店服务员的搀扶下,脱离了酒友的控制和照顾范围,因此,除了死者张雅菁自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外,店主和酒友均承担次要责任,而且店主的责任相应的要大于每一位酒友。依据上述分析,店主承担总赔偿数额的25%左右,酒友共同承担总赔偿数额15%左右的赔偿责任。

    [提醒]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自饮还是劝酒,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因为一旦喝酒喝出意外,不仅伤人伤己,还有可能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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