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结婚时,林某为打消刘某的顾虑,写下“若结婚后,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赔偿女方5万元钱”的“承诺书”,现林某提出离婚,刘某要求按“承诺书”支付其五万元钱,双方协商无果后,起诉到法庭。
[分歧]
本案存在的分歧是该“婚前承诺”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无效,理由:一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婚前承诺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相悖。二是法律只保护最低限度的道德,感情的稳定,婚姻的持续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如果将过多的道德权利制度化,法定权利所占的比例过大,就会导致制度性权利的泛道德化,并且法律不为当事人的风险选择提供担保。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有效,根据民法自治原则,签订该协议书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此“承诺书”是男女双方自愿达成合意的,双方并非不自由,他们有签承诺和不签的自由,同样也有结婚或是不结婚的自由,并没有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也没有第三者加以干涉,不与“婚姻自由”的规定相悖。
其次,《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该“承诺书”符合民法中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没有规避现行法的强制规定,也没有哪一方是不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许可”的民法基本理论,从自愿、公平及诚信的原则出发,从宽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尊重民事主体对私有财产的处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