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执行中再审的,执行法院是否还需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0-05-18 08:32:22


  [案情]

   段某与某金融机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经终审法院判决生效后,段某于2009年10月8日申请井冈山市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某金融机构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院立案后,裁定提审该案并裁定再审期间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分歧]

    执行法院以此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在是否还需要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司法实践存在两种做法,一是直接依据再审法院的裁定,不另行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是另行制作中止执行裁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评析]

    关于本案中的中止执行情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对执行机构是否还需要制作中止裁定书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应该制作,理由是再审法院只是在实体上作出一个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而执行机构制作裁定,是在程序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笔者认为,在该案中执行机构无需另行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确定力,在再审法院已经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机构再据此制作一个裁定,属于重复了,也无此必要,再审法院(本案提审法院)制作的裁定书本身即具有确定力,已经明确了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执行机构可直接据此中止执行。

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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