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加盖银行公章时银行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0-03-29 16:34:28


    [案情]

    2008年10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井冈山市支行金穗分理处主任马朝高以完成基金任务为由,向潘珊华个人借款22万元,约定借款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还加盖了该行分理处的公章。随后,潘珊华分别以现金和汇款的方式将22万元支付给了马朝高。2009年,马朝高分两次归还了借款共计87000元,尚欠133000元无力归还。由于马朝高下落不明,潘珊华向银行索要也没有结果,于是,潘珊华将马朝高和农行井冈山市支行告上了法院。

   [分歧]

    本案存在的分歧是农行井冈山市支行是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上述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借条上有银行的盖章,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加盖公章的性质是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不应该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从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来看,虽然借条上加盖了农行井冈山市支行金穗分理处的公章,但无论是借款还是还款,都是马朝高个人的行为,即银行不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

    其次,银行向个人借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业法》的有关规定,这不属于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最后,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只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银行向个人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属于银行的经营活动,因此,银行不应该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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