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过程中致人损害,侵害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03-28 13:54:22


    

    

    [案情]

    黄某在打篮球争抢过程,不幸被队友田某撞掉一棵牙齿,为此花去医疗费2800元。黄某要求田某赔偿所支费用,田某不允。

    [分歧]

    田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与者有预见自已或会受伤的可能,故黄某应自担风险,田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事件的发生应属意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田某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但有所补充。

    公平责任原则指的是,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本案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恰当的。故而,田某承担的并非赔偿责任,而是合理的法定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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