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在县城的某影楼照了结婚照后,店主送了张该店的VIP卡给李某。卡的背面有一条写着在客人生日的当天可以到影楼免费拍照六张,对时间和方式未做任何其他提示,只写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2010年一月李某在生日当天满心欢喜的来到影楼拍照时,却被告知客户必须要预约且要交纳600元的押金才可以拍照,店主以李某未预约为由拒绝拍照。李某与店主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遂诉至法院。
【分歧】
影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否属无效条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霸王条款”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已构成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违法经营行为,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VIP卡后的条款属于双方的协议,应该按照协议进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影楼的VIP卡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以及告知客户必须要预约且要交纳600元的押金才可以拍照的说明,都属于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霸王条款”来规避经营风险,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已构成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违法经营行为,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