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敲诈少年200元,获取存折取款3000元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09-12-15 21:46:21


    江西法院网2009年11月17日刊登吴浩润、程文新撰写的《敲诈少年200元,获取存折取款3000元构成何罪?》一文,笔者对作者的意见不尽相同,为此略抒管见。

[案情]

    罗某(22岁)与小张(12岁)系邻居,2009年3月10日,罗某在某校门口见小张与其一朋友肖某发生争执。罗某即上前询问,得知是二人自行车相撞,肖某要小张赔偿,罗某即将肖某劝走。事后,为敲小张一点钱,谎称肖某要200元,否则肖某即要殴打小张。小张害怕,但又无钱,罗某则要小张想办法,小张便提出可将父母存折偷来,由罗某取200元,罗某同意。后小张在罗某的催逼下偷来父亲活期存折一本交给罗某。罗某将存折中的3000元全部取出不还。事后,小张父母获悉后,罗某拒不返还存款。

[分歧]

    敲诈少年200元,获取存折取款3000元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罗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罗某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罗某构成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罗某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案中的犯罪对象不属于此罪,罗某不构成侵占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方式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其中被害人是因受骗而“自愿”处分财产的基本特征,要求一是受骗人有对财物处分的权限,二是受骗人有处分的意思和行为。案件中罗某是采取的恐吓的方式而非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故罗某不构成诈骗罪。

    盗窃罪是本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盗窃罪中财物的特征为: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二是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三是能够被移动。四是他人的财物。其在主观上意欲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盗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之物。盗窃的行为也就是为了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手段是“窃”,被害人没有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愿望和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出于恐惧的心理给其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罗某为敲小张一点钱,谎称肖某要200元,否则肖某即要殴打小张。小张出于恐惧的心理并在罗某的威胁下偷来父亲活期存折一本交给罗某。罗某将存折中的3000元全部取出不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罗某的主观是具有非法强索小张财物的目的200元只是个幌子,作为一个成年人威胁10多岁的小张“拿”来其父亲的存折,这时其就有了敲诈数额教大金额的故意,存折在案件中是一个权利凭证。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其到银行取出的金额来作为犯罪金额。根据有关解释,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所以案件中罗某将存折中的3000元全部取出已经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故本案非盗窃罪而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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