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肇事逃逸应否让车主买单?

  发布时间:2009-12-14 10:24:08


    【案情】

    2008年12月,年近5旬的陈某新房装修,当他乐呵呵地骑着电动车出门购买水泥时却突遭横祸,与一辆白色轿车相撞,陈某颅脑着地,满脸是血,当即昏死过去。机车驾驶员一见自己闯下大祸,惊慌失措下弃车而逃,接到报警的110民警立即将陈某送往医院,但由于伤情过重,陈某不治身亡。交警部门随即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由于轿车司机肇事逃逸,警方决定依车牌号,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实施抓捕。然而当警方找到车主时,车主竟一脸茫然,称自己的车好好地停在车库,怎么会自己开出去撞人呢?显然,这是一辆套牌车。接着警方依据轿车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轿车的真正车牌,当警方顺藤摸瓜找到车主时,车主周某听到这个消息很是惊讶,这辆车早在两个月前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自己也正在努力寻找爱车。    

    车主是找着了,但事情并没有结束。由于警方一直未能找到偷车之人,由谁来为这场车祸买单呢?陈某家境贫寒,和妻子每人每月仅有220元农保补助,女儿在外打工,一个月收入也只有一千余元,现在失去了顶梁柱,一家人悲痛欲绝。他们找到车主周某,认为他是车主,而且车子投了保险,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周某却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应找肇事者赔偿。自己本来就因家里缺钱,生活困难,准备将车子出售,岂料还未出手就被盗,也就没有继续交纳交强险,现在车子已经过了保险期,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陈某的家人无奈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分歧】 

    意见一: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轿车是在被盗期间发生的车祸,致人死亡的是偷车贼,本案被告周某也是受害者,没有让丢车者继续交纳交强险的期待可能性,所以不应由本就为受害者的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二:被告周某应负赔偿责任。公民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虽然有规定机动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案原告仅主张的是因被告在车辆交强险期限到期后未再续保,而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被告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交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未能续保,其行为具有过错,因被告该过错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故应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3〉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肯定,当被盗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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