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女士有某市复兴街15号附5号营业用房一间,面积为72.8平方米。2003年7月,某房地产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对王女士房屋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与王女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形式是产权调换,返迁房坐落于市复兴街6号第5间铺面,建筑面积为73.3平方米。房地产公司补偿王女士房屋过渡费、搬家费等,交房时间为2005年1月2日。同年8月,王女士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返迁购房款3万元。但后来王女士得知,在合同签订前,该安置房就由房地产公司返迁给另一位拆迁户周先生,并签有安置协议。为此,王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
[分歧]
拆迁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是否构成欺诈,双倍赔偿被拆迁人的购房款?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被拆迁人王女士的购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该安置房在合同订立前就已经安置他人,被告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承担安置无效的全部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是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安置协议前,另一拆迁户周先生曾口头同意复兴街6号第5间铺面调换出来用于安置原告后,被告才与原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后周先生反悔,且造成一物重复安置。因此,被告主观上无欺诈的故意。二是关于损害赔偿问题,由于欺诈事实不存在,原告作为商品房的购买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但该安置房在合同订立前就已经安置他人,被告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被告应承担安置无效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