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死亡后罚金刑可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09-05-22 16:52:17


[案情]

    2006年3月,犯罪人苗某某因盗窃罪被某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4月,犯罪人苗某某出狱后不久因交通事故死亡。对其罚金3000元,犯罪人死亡后罚金刑可否继续执行?

[分歧]

    犯罪人死亡后罚金刑可否继续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人死亡后应该继续对罚金刑进行执行,因为法院生效判决一旦确定,国家和犯罪人之间便产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犯罪人死亡的时候,罚金刑仍要从遗产中执行,以免客观上给犯罪人以可乘之机。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人死亡后不能对罚金刑继续执行。因为罚金刑是一种刑罚,而刑罚具有一身专属性的特性,当受刑人死亡的时候,刑罚即归于消灭。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人消亡包括犯罪自然人死亡和犯罪法人(单位)的消亡。

    理由如下:一是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刑,丧失了刑罚的理性根据。刑罚的最基本的理性根据是报应和功利。首先,从报应的角度而言,报应所对应的是已然之罪的恶性,犯罪人死亡后,对其再施加刑罚,并不能使其产生惩罚性和痛苦感。其次从预防的角度来看,犯罪人死亡,已不需要通过剥夺其金钱来预防其再次犯罪。二是犯罪人死亡后,对其执行罚金。不符合刑罚消灭理论。虽然对罚金刑而言,犯罪人在判决确定后死亡的仍然从客观物质上具有执行的可能性,但从刑罚理性规定而言,其行刑权已归于消灭。在行刑权消灭的事由上,罚金刑和自由刑、生命刑等具有同一性,具有相同的理论根据。

责任编辑:韦成    

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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