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超车交通肇事违章停车者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09-04-16 20:54:47


   【案情】

   2008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文兴驾驶轿车准备超越肖明华停靠在路边的货车时,与同向行驶搭载着邓瑞芹、陈建兰的邓恢兵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导致摩托车倒地,造成陈建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广州市嘉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费人民币10000元。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文兴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等负次要责任。据此,该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等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10%民事赔偿责任。

   【分歧】

   他人超车交通肇事违章停车者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停车者不应该承担该案的连带责任。理由为,被告人王文兴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好现场,导致现场遭到破坏。肖明华的货车所停放的位置处在事故发生点以外二十多米,虽然有违章停车的事实,但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章停车者应该承担该案的连带责任。理由为,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在禁停路段违章占道停放车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故可以根据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有过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文兴为了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却没有标明位置,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辩称其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在禁停路段违章占道停放车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可以根据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有过错,其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华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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