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08年3月20日,张健独自一人在某饭店结完帐正欲离开时,李明带着李全、刘立三人冲进饭店,不问青红皂白朝张健拳打脚踢,五分钟后张健就被打得鼻青脸肿、鲜血直流。饭店店主见状,立即打电话报警。李明、李全、刘立害怕警察来了受惩罚,三人转身逃跑,离开“好客来“饭店。张健紧跟在李明、李全、刘立三人后面,来到街道拐角处,李明、李全、刘立见张健仍跟在他们后面,欲教训下张健,李明拦住张健,并再次与张健撕打起来,这时张健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着李明胸口连刺数刀。李明伤到要害部位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张健刺杀李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健在遭受到李明等三人的不法侵害,该侵害行为正在实施。张健具有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张健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张健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却采取积极的行动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具有五个特征:1、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3、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卫时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5、防卫限度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明等三人逃离现场,即对张健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张健因被李明等三人殴打不甘心欲寻机报复,在受到对方拦阻时,张健故意掏出匕首在李明胸口连刺数刀,有致对方于死地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性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