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9月18日,原告王卫冈与被告井冈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茨坪林场(以下简称茨坪林场)签订了一份井冈山茶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卫冈支付给茨坪林场茶园承包金30万元(茶园总面积约1001亩);厂房、证书、仓库、办公楼承包金10万元。另约定:若发生国家对车间、设备、仓库、办公楼需征用时,或由于债务抵押,需进行拍卖时,王卫冈无条件服从,但茨坪林场应提供相应的厂房、办公楼给王卫冈;国家若对茶园需征用时,茨坪林场按征用的实际面积补偿茶园和茶村给王卫冈。在合同期内若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失,茨坪林场不负担任何责任。2006年井冈山市政府因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依法收回茨坪林场占有的国有土地共计1717亩,其中内含王卫冈承包的茶园共计369.266亩。2007年10月13日,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期待利益损失90万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意见不一。
【管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存在,在合同严格责任条件下,约定免责事由能否作为对抗期待利益请求权的理由?
一、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审判实务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在客观上不可能再履行债务。履行不能又分为部分履行不能和全部履行不能。本案中已查明的事实是:原告所承包的茶园中有369.266亩已被国家征收。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的1001亩,部分成为履行不能。也即在以后一段时间内被告只能实际提供631.734亩茶园给原告而不是约定的1001亩。所以本案中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二、被告是否因部分茶园被征收而享有期待利益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困违约的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进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已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能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期待利益权?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下,不可抗力和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可以成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更进一步也就是说在严格责任下,不可抗力是债务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免责条款是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第六条第一项中约定:“若国家对车间、设备、仓库等需要征用,甲方(被告)应提供相应的厂房、办公楼给乙方(原告);若国家对茶园需要征用,甲方(被告)按征用的实际面积补偿茶园和茶树给乙方(原告)。”这条约定旨在减轻被告其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是一条限制性责任条款。即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被告只按被政府实际收回的面积补偿茶园给原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被告存在不能按合同书约定的期间连续交付1001亩茶园给承租方的违约行为。但被告在一定期间内的部分履行不能是由于井冈山市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致。履行不能在法律上的后果也因是否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有不同。本案中,被告的履行不能是非自身事由所致,故对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赔偿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依法尊重当事人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按政府收回土地的实际面积补偿茶园和茶树给原告。且这种责任形式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方在一定期间内按实际损失面积恢复茶园应属于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