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取得未达二千元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07-08-20 16:03:00


    2007年8月16日江西法院网上刊登了金溪县人民法院邹峰、姜华的《未达二千元能构成构成敲诈勒索吗》一文。笔者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通过案件的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敲诈勒索罪的罪与非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对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最为关键的是“数额较大”!一定程度上,数额较大也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认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规定金额起点是2000元。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三被告人勒索财物数额未达到2000元,则三被告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数额较大”是指犯罪行为人向被害人索取的财产数额还是指犯罪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产数额?本案中是以1800元还是12000元作为三被告勒索财物的数额?个人观点认为:1800元是三被告人实际非法取得,而12000元是三被告人强行索取的预期取得。根据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数额较大”是指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而不是实际非法取得的数额较大。很显然本案中三被告向被害人索取12000元,已达到数额标准。三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3、对本案犯罪数额是认定既遂还是未遂?

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未实际取得财物为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应以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并交付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物也是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一般以被害人交付、行为人接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为标准。

  个人认为,“数额较大”不但是敲诈勒索罪成立的要件,还应是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要件。即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其犯罪的完成形态应该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而且实际非法取得的财产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本案中三被告索取12000元,但在非法取得1800元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实际取得财产尚未达到2000元,在犯罪形态上应属于犯罪未遂。

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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