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司法公信力之构建

  发布时间:2013-06-08 16:20:38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的灵魂。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但是,近年来司法公信力却正在流失,“惧讼”、“厌讼”现象普遍,法院裁判信服力低,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司法廉洁和法官职业形象受到质疑。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成为法院一项紧迫任务。本文通过分析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具体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要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必须要先优化司法环境,维护司法独立性与终局性。同时,还要加强内部建设,保障司法公正。加大司法宣传,增强公众对法院了解。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公正;司法权威

    引言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司法的灵魂。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服从的基础,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①。近年来,社会纠纷越来越多,法院作为“定纷止争”的审判机构,被社会公众赋予了很多的期望,但是实际的司法现状却与人们的期望存在一定的反差,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信服度较低,司法权威性被质疑,司法公信力流失严重。因此,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成为了法院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审视:司法公信力正逐渐流失

    1.“惧讼”、“厌讼”现象普遍。社会上普遍存在“惧讼、厌讼”现象,很多群众根本就不信任法院。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往往不会把诉讼作为第一解决方法,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法院裁判信服力低,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近年来,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的群众一旦出现问题,便选择上访的方式解决。缠访、闹访、重复访等非正常上访现象越来越多。涉诉信访的增多直接折射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法院的裁判信服力低,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

    3.司法廉洁、公正受到质疑。近年来,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受到群众的质疑。很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并不是积极准备诉讼,而是“托关系、走后门”,认为只有找到关系,才能得到满意的裁判。一旦当事人败诉,或者与预期目的不相符,当事人便可能会质疑法官的公正与廉洁,对法院的裁判不信服。

4.法官职业形象受到质疑。近年来,当事人对法官的信服度越来越低,不是认为法官的道德修养有问题,就是不相信法官的办案能力,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

    二、反思: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原因

    (一)外部司法环境较差。

    1.法院工作地方行政色彩浓厚。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均以行政区域设置,人事、财政等都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审判工作容易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与制约。同时,法院本身行政色彩也较浓。法院管理行政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理,上级领导对法官管理,有些案件受到上级法院,上级领导干涉,审理法官根本没有独立审案的权利,反而处处受到制约,影响司法公正。

    2.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传统文化影响,许多公众对法院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诉讼是最不得以的解决纠纷方式。公众对诉讼普遍不信任。大多数法官认为当事人和社会工作的法治观念不强,传统法律文化导致其厌诉、贱诉及不信任法院。

    3.涉诉信访导致司法失去终局性。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做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是,近年来,非正常上访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便上访,甚至闹访、缠访,加大法院维稳压力。非正常上访严重印象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极大的冲击了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导致社会公众更加难以相信法院,相信司法。

    (二)法官队伍建设不够,法官职业素质较低。

    “法官能否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前提,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熟悉法律规范是法官的主要专业素质”②。法官的自身素质直接关系到正义能否得到实现。虽然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队伍近年来整体素质得到大幅提升,但是总体来说还是参差不齐,专业水平较低,法官素质一般。

    (三)司法宣传滞后,公众对法院认识有偏差。

    大部分公众对于法院的认识都是从大众媒体获得。虽然我国司法宣传已经有所加强,但是相对而言,仍然较为滞后。由于司法宣传的缺乏,导致社会公众并不了解法院的工作,仅是从表面上来认知法院工作,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

     三、改进: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一)优化司法环境,维护司法独立性与终局性。

    1.消除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保障司法独立。影响司法环境的主要因素在于地方行政色彩浓厚,受地方行政机关和上级法院、领导的限制,司法不够独立。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优化外部司法环境尤为重要,尤其是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保证司法独立。一方面,要改变司法权利地方化,改革法院人事、财政管理体制,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涉,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独立性的尊重,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确保当事人诉讼的权利,保证司法的独立性,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同时,确保法官独立审判,法官遵循法律规定,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正裁判。

    2.破解信访难题,强化司法终局性。只有强化司法终局性,才能让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信服,一旦打破终局性就会大大冲击司法权威性。近年来,涉诉信访现象越来越严峻,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越来越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破解信访难题,强化司法终局性,才能有效的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的“四个必须”,推行“五项制度”,全面排查重大不稳定问题,通过包案化解,领导接访,因案施策,分类化解等方式化解信访难题,减轻信访对法院工作的压力,强化司法的终局性,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

    (二)加强内部建设,保障司法公正。

    1.阳光办案,公开司法。“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效避免司法腐败,避免公众对司法误解。公开、透明的司法公开,能够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审判工作,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提高对司法的信任度,所以,阳光办案,公开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从立案到庭审到执行,每一步审判流程都应该以多种方式予以公开,比如贴公告栏,网络上公布等方式,让社会公众予以知晓。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均可旁听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和其他社会团体参加庭审观摩,邀请行政机关和有关领导旁听案件。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说服力。公开诉讼收费和司法救助标准,确保有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确保审判结果能够充分体现民心、民意与民愿,让判决书中的公平正义变成老百姓真正感受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公正正义③。

    2.狠抓办案质量,公正司法。“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这一点分析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取决于我们是否为公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④。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本上要狠抓办案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让当事人对司法信任。同时,要加强对案件审判质量监督,大力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

    3.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律无法对社会各种纠纷全面、具体的规定,许多问题需要依赖法官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素质,所以法官队伍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提高法官庭审能力,保证庭审质量和效率,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同时又要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杜绝司法腐败;另一方面,要改革法官的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的保障制度,建立法官选任制度,严格规范法官的任命和辞退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三)加大司法宣传,增强公众对法院了解。

     司法不是孤立的,社会只有了解司法,才能对司法信任与支持。许多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信任,主要在于他们对法院的工作不了解,所以很难对法院的工作予以信任。加大司法宣传,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增加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是缓解矛盾,消除误会的重要途径。只有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了解,才能更加理解和信任法院,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结语

    司法公信力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能否对司法裁判信服,能否信任、尊重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冲击,更是对法治建设有所损害,故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院,更是法官的重要任务。从优化外部司法环境到提高自身法官素质,从外到里,多途径多方法的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权力到权威,从信任到信仰,全面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①李晓霞:“司法权威的来源”,载《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

②甘雯:“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主要问题”,载于《政法研究》,2002年第2期,第41页。

③张光宏:“培育司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满意度——‘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有感”,载于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2/27/346455.shtml 。

④刘岩:“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载于http://jl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63 。

责任编辑:李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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