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2016年11月9日下午15时法官冒雨到张青和张明家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情况,倾听双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主审适时提出方案,要求双方各让出一个通道,供两家出行,要求张青和张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张青与张明既是兄弟又是邻居。2014年12月,张青将家里的旧房拆除,重新建造新房。这时张明与张青产生了矛盾。张明认为张青将自家的楼梯建在张明家出行的路口,挡住了张明的通行。张青认为当初张青和张明有过约定,如果张青建新房,张明应另开通道;该楼梯是建在自己家的宅基地上,并且还要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一个围墙。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6年6月,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张青与张明达成了《协议书》,约定:“张明将大门向外挪5米,张青负责修建一条路到张明家大门口,路基修建完十五天后,张青有权封闭围墙”。张青将路基修好后,开始修建围墙时,张明又反悔了。张明认为张青修建的围墙挡住了他家的出路,坚决不同意张青修建。双方因此大打出手,张青打伤了张明,张明向派出所报了案。张青不甘心建围墙的想法落空,遂以张明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元。之后,张明也不甘示弱,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张青)立即拆除违规建设阻碍被告出入的室外楼梯并补偿因不能正常出行而租住房屋居住的费用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