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为化解同胞兄弟两家的相邻通行纠纷,深入实地对房屋及道路规划进行勘察,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989年,同胞兄弟石头和石城两家共同购买了宅基地,并就房产分配签订了协议。九十年代,石城家拆除了原来的平房,新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并修建了庭院和围墙。此后,石城及家人一直通过石头家旁的道路出入。之后,石头拆除旧房建设新房并办理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2016年年初,石城认为石头修建的室外楼梯阻碍了其通行,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6年6月,石头与石城对出行通道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书。石头按照协议书的要求修建了4米宽的通道路基。2016年7月,石城认为石头修建的围墙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阻止其施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为此,石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石城停止侵害。后石城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石头立即拆除室外楼梯并补偿其因不能正常出行而租住房屋的费用1万余元。
2016年12月,井冈山法院民二庭庭长吴雪梅和承办该案的江法官来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勘察,对房屋及道路进行测量并制作勘察笔录,同时邀请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但未果。
2017年2月13日,在庭审过程中,为有效化解矛盾,促成兄弟双方握手言和,该院副院长伍祖彬和江法官向当事人释法析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石头于2017年4月30日前拆除自家的户外楼梯;石城于5月30日前拆除自家现有大门,将大门按原状拆移至房屋前方;石城改门的费用及铺设水泥道路费用由两家各承担一半;石头修建的围墙靠石城家1米以上镂空,1米以下的基脚为实心,石城家不得干预、阻止。(文中人物系化名)